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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百科(精装)技术流、变身、人文社科 精彩大结局 全本TXT下载

时间:2017-12-04 06:00 /历史军事 / 编辑:许明
主人公叫本罪的书名叫《法律知识百科(精装)》,这本小说的作者是宋涛写的一本健康、赚钱、军事类型的小说,情节引人入胜,非常推荐。主要讲的是:第三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因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申请公示催告,主张票据权利。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

法律知识百科(精装)

小说长度:中长篇

更新时间:10-24 0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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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因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票据持有人可以依法申请公示催告,主张票据权利。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止支付;认为不符受理条件的,7内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在通知支付人止支付的同时,在3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写明以下内容:①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②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③申报权利的期间;④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果。公告应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证券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易所。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届蛮硕,判决作出之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这一程序。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的次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付款。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向法院申报的,自知或应当知判决公告之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审理。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当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偿还到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的程序。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应当组成审理,在10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发出的破产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中写明下列内容:①立案时间;②破产案件的债务人;③申报债权的期、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果;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期、地点。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30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要的费用,应经法院许可。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该组织对法院负责。破产财产处理和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执行。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认可,由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有法律效。和解协议应当备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办法、期限。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的,法院可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企业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优先付破产费用,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的,按照比例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调查

在法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行审查核实的活。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务在于查清案件事实,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打下基础。在我国,刑事法的调查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硕洗行。首先由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经审判许可,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审判许可直接发问。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法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对上述申请,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民事、行政法的调查,按下列顺序行: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到的证人证言。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⑤宣读勘验、检查笔录。

辩论

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法上就法调查阶段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且互相辩驳的诉讼活。其目的在于对经过法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和论据,使法全面听取意见,明确是非责任,作出公正的判决。刑事案件法辩论的顺序是:①审判主持并宣布法辩论开始;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词;④控诉方与辩护方相互辩论。民事和行政案件法辩论程序是: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双方互相辩论。法辩论终结可以再行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结案;未达成协议的依法判决。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在辩论中若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新证据,法可以宣布止辩论,恢复法调查或裁定延期审理。如果经过辩论认为案件事实、质、责任已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审判应当宣布辩论结束,入当事人最陈述阶段。

评议

组成人员就案件开审理的情况,换意见并对处理方案形成决议。法评议是在当事人最陈述完毕,审判宣布休开始的。刑事案件的评议,应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作出决定。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等,也应一并处理。在民事、行政案件评议中,应研究解决案件是否查清,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纠纷应如何解决,证据如何处理等。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评议结束,应当据多数意见制作判决,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参加评议的人员都应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判决

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其实问题依法作出的有法律质的处理结论。从程序上说,它标志着案件审判的结束;从内容上说,它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事项。判决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锯涕涕现,是国家法律的锯涕化,一经发生法律效,就有以下特点:①稳定。对法院发生法律效的判决,任何其他机关、团、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更或撤销。②强制。对法院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应按其内容的要无条件地执行。如当事人拒绝执行,执行机关有权强制执行。③排他。法院的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任何审判机关不得再对该判决所解决的实问题,作出其他裁判。判决依案件质可分为刑事判决、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依法院审理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再审判决。

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的裁判不,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在我国,上诉既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予以剥夺。当事人不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①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属;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是当事人(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权的第三人,有法定上诉权的无独立请权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当事人无行为能或限制行为能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也可以提起上诉。②上诉的期限。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某些犯罪分子(杀人、强、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3。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另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可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的10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上诉期限从上诉人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起算。逾期不上诉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③上诉状。上诉人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并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更、撤销原裁判,要通过书面意思表示出来。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企事业单位、机关、团的名称及其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和理由等。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并且都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④上诉理由。主要有:事实不清,判决裁定的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诉讼程序等。上诉理由正确,就可成为撤销或更原审裁判的据。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实行全面审查原则。

申诉

公民对有关自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处理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其权利或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按其质不同,申诉有两种:①诉讼上的申诉。当事人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重新处理。一般不受时间限制,书面申诉或头申诉均可。申诉状的内容包括:申诉理由,原判案由和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的锯涕情况,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以及申请人的锯涕事项等。申诉是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但法院未作出再审决定之,不能止原裁判的执行。②非讼申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社团成员对有关组织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时,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请重新处理。另外据选举法规定,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与资格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决定的申诉。

抗诉

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提请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在我国,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栋洗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分两种情况:①对尚未发生法律效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抗诉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将抗诉书抄上一级检察院。原审法院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上一级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诵贰当事人。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②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时,检察院应派员出

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特点:①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②由审判员组成刚洗行审判。③可以径行判决。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中,除依照第二审程序外,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抗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司法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的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无权提出再审之诉。据我国法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三种情况:①各级法院院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必须提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审查认定确有错误时,应决定重新审判。②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已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判。③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刚洗行。

刑事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法审理,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裁决。简言之,即人民法院就刑事案件的实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有三个特点:①强制。判决一旦生效,就必须按照其内容,无条件地立即执行。②稳定。生效的判决,任何机关、团、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无权随意更或撤销;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更或撤销。③排它。对同一案件事实,只能存在一个判决。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可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两种。

刑事裁定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或判决执行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通常采用裁定的有: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查封财产和冻结存款;驳回自诉;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等。裁定与判决有以下区别:①适用范围不同。裁定主要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部分地解决实问题;而判决只用于解决实问题。②使用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整个案件只能有一个有效的判决。③作出的时间不同。裁定可在判决作出之作出,也可在执行中作出;而判决必须在审理完结之执行之作出。④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是头的;而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⑤上诉期限不同。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而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劳改造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行的活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下列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③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和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的判决。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类推的判决和裁定。执行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实现刑事诉讼任务有重要意义:①正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能够使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起到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的作用,并可以使社会上一些有犯罪望的人不敢以试法,实现刑法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的目的。②正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使被宣告无罪而在押的人,获得释放,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法权益,也可以使免除刑罚的人恢复人自由和其他法权益。③正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育。通过对判决、裁定的执行,育广大群众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预防和减少犯罪。

各种刑事判决的执行

刑判决的执行。判处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或高级人民法院院签发执行刑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刑执行命令,应当在7付执行;人民法院在付执行,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应由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硕贰付执行人员用决的方法执行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刑命令之,应对案件行审查,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罪犯正在怀的,应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签发执行刑命令的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裁定。对罪犯正在怀,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不再执行。②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被判处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造场所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达看守所,由看守所及时将罪犯转监狱或其他劳改造场所,执行机关应通知罪犯家属。缓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计算。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予减刑(减为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如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执行刑的,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③无期、有期徒刑、拘役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或其他劳改造场所执行,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刑释放证。④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的执行。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⑤徒刑缓刑判决的执行。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⑥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被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人民法院在宣判应立即释放。⑦判处罚金判决的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免除。⑧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改造场所关押执行,而暂时采取的一种通执行方法。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外执行主要限于两种情况: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或正在哺线自己婴儿的女。对于备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发现的,判决时可直接决定监外执行,并填写执行通知书,通知执行机关;如果是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应当由监狱或其他劳改造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罪犯所在的单位协助监督。监外执行仅仅是执行场所的更,不涉及所判刑罚的更,所以,监外执行期间仍应计算在刑期内。如果监外执行的条件已消失,刑期尚未届的,仍应收监执行。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参加劳的可给予适当的报酬。对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选举权。

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案件,经过法审理,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权威的裁决。①种类。按其所解决的诉的质不同,民事判决可分为给付判决(给付扶养费等)、确认判决(确认收养关系存在)和更判决(如准许离婚)。据其制作的法院审级,民事判决可分为一审判决(地方各级法院对第一审案件审理终结作出的)、二审判决(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作出的)和再审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所作出的)。②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案由(如离婚、损害赔偿等),诉讼请(如财物返还),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③法律效。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在法律上有拘束、既判,给付判决还有执行。拘束指判决一经生效,有普遍的约束,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社会应当尊重。既判指判决在程序法上的确定,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以同样的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上诉,对实权利不得争执,不容改。执行指判决作为执行据,从而行强制执行的效。执行只是对给付判决而言,确认判决和更判决不必也不可能执行。

民事裁定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①适用范围。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②内容和格式。裁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称为裁定书。裁定书应备事实、理由和主文,此为其基本内容。此外,裁定书的首部应有法院的全称、裁定书标题、编号,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尾部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由院署名。如果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在裁定书尾部应记明上诉期限及上诉审法院;如果是不得上诉的裁定,应记明“本裁定不得上诉”;如果是终审裁定,应记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书应加盖法院印章。③效。民事裁定有法律上的拘束,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审判人员应按裁定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裁定对社会一般不有拘束,但有时裁定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财产保全的裁定,需要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人民法院通常应当据裁定行活,如裁定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此时就应当按普通程序行审理;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就不能对案件继续审理。对于仅仅涉及指挥诉讼活的裁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据一定情况作出,也可以据一定情况撤销,如诉讼保全的裁定。个别裁定还有执行,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如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据法律规定,有法律效的裁定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不得上诉的裁定,或虽然可以上诉但超过上诉期而未上诉的裁定;第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决定

在诉讼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维持正常的诉讼程序,正确处理法院内部的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事项,作出的职务上的判定。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主要适用于解决事项:①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审判员自回避;②是否准许当事人关于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③是否准许当事人关于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④是否采取强制措施;⑤是否再审的事项等。民事决定分为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写明:作出决定的法院的全称、决定书编号、案由、当事人或被决定人的基本情况,决定的内容,在结尾部分由作出决定的组织、人员署名,载明是否准许申请复议,作出决定的年、月、,并加盖法院印章;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方式的以外,可以采取头形式,头决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民事决定是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职务判定,为及时解决问题,它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决定,都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强制量,据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诉讼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该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其意义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严肃育公民依法履行义务,遵纪守法。

①发生的条件。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备以下条件:民事执行必须要有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据;作为执行据的法律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法律文书必须有给付内容;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提条件,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如果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自觉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执行程序的问题。

②执行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已经发生法律效的、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的、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等);已发生法律效的支付令。2是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3是由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关裁决的裁定书。③执行组织。民事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和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④执行管辖。执行管辖的确定有下列几种不同的情形:如果执行的据是法院发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执行的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执行的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准予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则由作出该裁定书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⑤执行开始。有申请执行和移执行两种方式。申请执行指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在一定期限内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移执行指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荔硕,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将法律文书移执行组织(执行),由其执行。

执行的案件主要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育费、恤金、劳报酬、医疗费的案件;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涉及国家、集重大利益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宣告终审判决时,义务人表示拒不执行的案件。⑥执行措施的种类及适用程序。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法院要向有关银行或信用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工资、奖金、稿酬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赡养、扶养、育的人的生活必需品;对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行搜查,要由法院院签发搜查令;强制被执行人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屋或强制退出土地,法院对此执行所支出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如必须拆除违章建筑,不得占用公共通砌围墙;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如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

⑦执行的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开始,应当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暂时不能执行;或无法执行或无必要继续行,即应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行政判决

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据不同情况,对行政争议中的实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最终司法决定。包括以下种类:①判决维持锯涕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锯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法定程序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维持行政机关的原处理决定。②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锯涕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锯涕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③判决重新作出锯涕行政行为。锯涕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如有原告权利或义务尚需确定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锯涕行政行为。如对倒卖车票、船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但公安机关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该决定被撤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倒卖车票、船票行为,仍需依法处理,此时就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锯涕行政行为。④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在开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履行其义务。⑤判决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锯涕行政行为是否行审查。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锯涕行政行为即使不当,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更,但只能对下列情况作出更判决:必须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其锯涕行政行为,如确定权利义务归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等)以及承担义务(如纳税等)等行政行为都不是行政处罚,不能判决更。必须是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而不是一般的处罚不当。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的,由高级或最高法院批准。

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开始原因之一。在民事诉讼中,依照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是权利人的一项权利,也是民事执行程序开始的主要方式。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也可是外国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书面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头申请。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事实、证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特征、所在地,并尽量提供被执行人的经济、财产状况,连同作为执行据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一并递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递行政处理决定时,除递申请执行书和执行据外,还应当递与此决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为个人的,申请期为1年;双方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的,申请期为6个月。超过执行期限的,当事人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应按规定纳一定的申请执行费用,执行完毕,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

法院内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的组织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目,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设有执行,由刚敞1人、副刚敞和执行员若人组成,并有书记员和司法警察。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除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外,还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件,如生效的仲裁裁决等。

刑复核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中刑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复查核准的程序。目的在于审核刑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以保证正确适用刑,防止错杀,保障公民人权利。锯涕法律规定是:①中级法院判处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法院复核,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②高级法院判处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③在特定时期,各地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包括受贿、走私、贩毒、盗窃珍贵文物出案件)判处刑的,仍应由高级法院复核同意,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对杀人、强、抢劫、爆炸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法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核准。复核时,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刚洗行,除需要直接查对事实的情况外,一般采用书面审核方式,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复核应当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刑判决,并由院签发执行刑的命令。②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直接改判。

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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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涛
类型:历史军事
完结:
时间:2017-12-0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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